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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区域钓鱼比赛]

2014年9月14日凯丰渔具名盛杯钓鱼比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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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09-02 11:30:5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一、主办单位:临安市凯丰渔具
二、协办单位:临安市钓鱼协会
三、比赛地点:临安市天目山休闲垂钓中心
四、比赛时间:2014年9月14日
五、参赛对象:凡全国各地钓鱼爱好者,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参赛。参赛人数限100人。
六、比赛项目:手竿钓对象鱼(鲫鱼)尾数赛,手竿钓混合鱼重量赛。
七、比赛规则:
   1、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到赛场报到,领取参赛证,凭参赛证按指定点抽签确定钓区钓位。检录后统一由各区裁判员引领按顺序排队进入赛区。比赛开始前10分钟未到者按弃权处理。
   2、手竿钓对象鱼限用3.6米竿一支,手竿钓混合鱼限用4.5米竿1支,线总长度不超过竿长30厘米,鱼钩1~2枚,必须使用无倒刺钩,不准使用连体钩。
   3、比赛时间一天共4场,手竿钓对象鱼、混合鱼各2场。每场时间为70分钟。
   4、赛前运动员不准试漂、测水深,赛区内非比赛时间严禁线组入水。鱼护必须经裁判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入水。
   5、严禁使用对鱼类有害有毒饵料、果冻、活饵、米糊、米饭、麻团、拉拉糊及同类型的刮饵和二次粘铒形式,违者取消比赛资格。
   6、手竿比赛的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超出竿长,越位抄鱼不计成绩。
   7、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发令信号为准。结束信号发令后,运动员应立即收竿停止垂钓。未入鱼护之鱼不计成绩;运动员在钓位等候裁判员前来记录成绩。
   8、比赛中途运动员需离钓位,必须报告裁判员,经同意后方可离开。
   9、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,不准用手和器具打窝。除钓钩外,所有钓具任何部位不得沾带饵料入水,不准以任何方式向赛池水中抛放诱饵,禁止毁窝。
   10、比赛中按规定统一抽签换位,运动员带各自钓具听从号令由裁判员带领逆时针换区换位。擅自换位或不按规定方向换位的加罚3分。
   11、比赛中严禁喧哗,禁止在钓位上吸烟、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,确有需要经裁判同意后离开钓位。违规者加罚3分。
   12、比赛期间未经裁判员计数、秤量不许移动鱼护,运动员擅自将鱼获倒入渔场,串鱼、并鱼等违规者取消比赛资格。
   13、 运动员应发扬良好赛风,遵守规则,尊重裁判,关心并重视环保,不乱丢遗弃物,剩余饵料、烟头、垃圾不得抛入水中。违者加罚1分。
   14、运动员犯规按情节轻重,酌情处罚。除上述明确规定处罚的,其它违规分别采取下列处罚:(1)运动员违规或对他人比赛造成轻微影响者,第一次加罚该场比赛成绩3分,第二次加罚5分,第三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。(2)运动员故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,取消该场比赛成绩。运动员作弊,弄虚作假,投放毒饵及其他有害鱼类生存的物质,干扰他人比赛,不服从裁判,无理取闹者,取消本次比赛资格。
   15、比赛执行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制定的《中国钓鱼比赛竞赛规则(淡水)》。
八、成绩计算方法:
  1、手竿钓对象鱼(鲫鱼),以钓获鱼的尾数计算成绩,按区积分(倒积分制),尾数多者得1分,次者得2分,以此类推。
  2、手竿钓混合鱼,以钓获鱼的重量计算成绩,按区积分(倒积分制),重量多者得1分,次者得2分,以此类推。
   3、个人名次按本人四场积分之和排列,少者列前,如遇相同,则以副本分,先各场积分,后个人混合鱼总重量、对象鱼总尾数排列名次。
九、奖项设置:个人取前20名,给予奖金、证书。
第一名:奖金人民币5000元,奖杯、证书。
第二名:奖金人民币2000元,奖杯、证书。
第三名:奖金人民币1000元,奖杯、证书。
第四名:奖金人民币700元,证书。
第5~7名:奖金人民币600元,证书。
第8~10名:奖金人民币400元,证书。
第11~20名:奖金人民币200元,证书。
凡参加本次钓鱼比赛的选手将获得纪念品一份。
十、报名与报到
   1、报名以收到报名费为准,报满为止,报名一律采用实名制。报名缴费后因故不能参赛者,报名费不退。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9月13日。
   2、 参赛运动员每人交报名费200元,名盛垂钓俱乐部会员100元,包括比赛当天的场地费、中餐和茶水。交通费、住宿费等参赛运动员自理。
   3、 报名统一汇款银行账号:中国农业银行6228 4803 2288 1934 614,户名:徐建平(15068799061),联系电话0571-61071965。汇款后请电话或短信确认。
   4、 参赛运动员务必于9月14日上午6点30前到临安市天目山休闲垂钓中心报到。
十一、免责声明:
     凡报名参加本次比赛者,均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;鉴于户外竞技钓鱼活动存在不可控性的意外风险,赛事组织方不对非活动组织原因所致的个人意外事故负责任;参与者必须自行评估本次活动存在的个人意外事故的客观因素,风险自负。敬请所有参赛运动员提前自行办理个人意外事故保险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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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09-02 12:22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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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10-16 13:04:21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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