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钓鱼比赛裁判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《钓鱼比赛规则》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钓鱼协会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,对裁判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与工作准则,特制定本裁判法。
第二条 《钓鱼比赛裁判法》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钓鱼协会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,其他钓鱼比赛参照执行。
第二章 赛前准备
第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、规则,明确任务和要求,布置工作计划。
第四条 对比赛场地进行勘赛,通过试钓对比赛水域的面积、水深、水质、鱼的密度等进行全面了解。
第五条 制订比赛所需器材、物品计划,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。
第六条 在领队会上,介绍竞赛工作的准备情况,解释竞赛规程、规则以及抽签办法,听取各领队的意见,保证竞赛工作顺利进行。
第三章 裁判人员
第七条 裁判人员与参赛运动员的比例,不得少于20%。
第八条 裁判人员包括:
(一)总裁判长、副总裁判长。
(二)分区裁判长、副裁判长。
(三)巡检裁判员、司磅裁判员、记录裁判员。
第四章 总裁判长职责
第九条 组织和领导比赛期间的全部裁判工作,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问题,掌握全场比赛动态。
第十条 分配裁判员工作。在比赛中可根据情况,调整裁判员的任务,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。
第十一条 比赛中发生意外,决定更换比赛场地,直至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延期或中止比赛。
第十二条 宣布比赛成绩。组织裁判人员总结工作。
第十三条 负责申报新记录,开具比赛成绩证明。编制总成绩册。
第十四条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处理一切有关事宜,完成总裁判长指定的工作。在总裁判长缺席时,代行总裁判长职责。
第五章 分区裁判长与裁判员职责
第十五条 分区裁判长分管一个赛区的比赛工作,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处理。
第十六条 巡检裁判员职责:
(一)现场指挥运动员队伍,检查运动员佩戴的比赛证件,带领运动员进人赛场。
(二)检查运动员的钓具、鱼饵并有权对钓具。钓饵封样。
(三)制止运动员越位、提前投饵、试钩漂和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不及时起竿等犯规现象。
(四)比赛现场勤于巡视,不断传递信息,保持赛场联系。
(五)必要时协助其他裁判员工作。
第十七条 司磅裁判员职责:
(一)赛前仔细检查并妥善保管衡器。
(二)注意运动员上鱼情况,大鱼上岸及时计量。
(三)计量做到准确、不带杂物、公平合理。
(四)计量时向记录裁判员和运动员准确唱数。
第十八条 记录裁判员职责:
(一)记录成绩字迹清楚,数据准确,符合规范。
(二)核对汇总成绩,避免差错。
(三)要求每名运动员履行签字手续,及时上送成绩记录单。
第六章 抽签办法
第十九条 钓鱼比赛一般应在比赛现场进行抽签确定钓位。运动员按钓位号向所在赛区报到,由巡检裁判员带人赛场,对号就位。
第二十条 若有必要在领队会上抽签,必须有赛场平面目标明钓位。
第二十一条 抽签时必须将抽签程序向各队说明清楚,当众将签号卡片点数、打乱,由运动员代表协助监督,按报名顺序点名抽签。
第七章 图表制作
第二十二条 钓鱼比赛所需的各种图表,包括赛场平面图、指示牌、运动员登记表、比赛成绩记录单、成绩汇总表、总成绩册等,以及各种比赛证件,制作要清晰、准确,保证比赛顺利进行。
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
第二十三条 裁判人员应自觉遵守纪律,执行有关规定。对工作认真负责、表现突出的裁判人员,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。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,直至除名。
(一)开会连续无故缺席。
(二)在执行任务时擅自垂钓或帮他人垂钓。
(三)违反《钓鱼比赛规则》、《钓鱼比赛裁判法》。
(四)工作现场与人争吵等不文明行为,影响比赛。
(五)私自藏鱼,弄虚作假,或抽签时营私舞弊。
(六)借比赛组织机构名义,搞个人或小团体活动,严重损害比赛和裁判队伍声誉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裁判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起施行,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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